“两会”商界“好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长杨元庆3月9日在全国“两会”表示: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玻璃缸里的金鱼”,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消息,65.5%的网站存在安全漏洞,过去一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接近1500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取和买卖个人信息已经严重威胁公民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杨元庆指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其一,相关立法的滞后和缺失。杨元庆认为:尽管当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但相对于飞速发展的移动互联产业,现行立法不够系统完备,有的没有规制,有的缺乏可操作性,非法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太低,未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其二,移动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对安全提出新挑战。“移动智能终端采用开放的系统和架构,极大地促进了应用和内容的发展,但也更容易受到恶意软件的攻击,加上智能终端时时在线的特点,用户终端存储的信息更易被窃取。而目前移动互联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尚不完善。”

其三,法治意识淡薄、社会诚信缺失。在很多领域,非法获取和买卖个人信息已发展成黑色产业链。“一些人因为缺乏法治意识在网上任意发布他人信息,对社会整体诚信提出严峻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杨元庆建议:首先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选择权及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建立涉及信息安全事务的部门协调联席机制,主管部门加快政策、安全标准的制定,提高移动互联应用软件的安全认证门槛,对软件开发商获取个人信息行为提出明确规范,禁止采集不需要的信息,允许用户在隐私授权上保留选择权。鼓励支持终端厂商研发安全软件,推动完整的安全生态系统建设。

杨元庆表示:应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发挥移动互联的新媒体功能,“网聚正能量,让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种自觉、一种习惯。”

李彦宏:

互联网金融无法阻挡

应加快审批相关牌照

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全国“两会”工商联联组会议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无法阻挡,希望相关牌照在发放上能够加快审批,以免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受到各方掣肘。

李彦宏委员坦言:从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看,绝大多数公司都在本国上市,影响力和交易量也在本国。但在中国,由于一些方面的因素,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却不符合中国上市条件,所以目前国内多数主流的互联网公司都在国外上市。“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中有很多优质的公司,这些公司在海外上市后股票价格也在上涨,投资回报也高,但国内股民无法享受。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早研究这些问题,使得优质的互联网公司能否在境内上市。”李彦宏委员说。

方同华:

医药电子商务平台

应加大扩张与监管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同华在两会期间接受专访时表示:目前国内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医药电商仅125家,与庞大的医药消费市场不够匹配。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扩张需求强烈。

方同华表示:网络社会的新型消费理念和行为,对原有的市场销售模式、营销策略和销售渠道,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在医药市场领域,由于药品的特殊性,网络基础设施发展的不完善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空白,导致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进展,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一直进展缓慢。

方同华建议: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通过给予专业性的政策指导和鼓励,满足医药市场在电子平台领域的扩张需求。同时,切实加大企业资质管理,严密组织网络医药产品稽查和监管,严防假冒伪劣药品通过网络平台混入市场终端,确保医药市场稳定和消费者用药安全。

张近东:

个人信息安全

亟需法律“护航”

随着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日趋呈现出网络化与公开化的特点,但保护机制的短缺,使得恶意获取、非法倒卖、失职外泄个人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直接威胁到了公民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为此,全国政协委员、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加快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法制建设》的提案。他认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张近东表示:随着互联网在中国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人群越来越多,中国已成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

张近东在提案中从法律基础、责任主体、统一机制三个层面给出了建议。首先是“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统一《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以明确信息保护范围与内容,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其次是“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自律机制”,从职责权限、审核监察层面严格要求涉事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第三是“建立统一的执法机制,确保法律贯彻执行”,以独立、专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部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长期化、日常化的实现。

潘成英:

应允许兴办营利性的

民办养老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帝都酒店总经理潘成英在全国“两会”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龄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可以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允许社会资金开办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潘成英建议:第一是突破现有的养老机构兴办体制,降低养老产业准入门槛,明确区分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与“工商登记法人”,允许社会资金开办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是逐步建立制度化的财政拨款机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财政对各类养老事业的投入,以政府率先示范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引领养老事业发展。

第三是允许兴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初期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第四是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收益规模和途径,细化地方财政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五是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周有财:

应叫停现行的

医院药房托管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澳利达医药集团董事长周有财在两会期间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医院药房托管是变相以药养医,托管企业垄断经营,扰乱医药流通秩序。

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不改变医院对药房所有权的情况下,委托企业对药房进行管理。即保持药房法人地位、产权、人事关系不变,将药房委托给经营能力较强、实力雄厚的药品企业进行经营,托管企业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配送和日常管理,并按合同规定给医院上缴利润;医院不再负责药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只对其进行监督。

周有财表示:药房托管没有切断医院、医生和药品之间的利益链,在医院和医药公司的托管过程中,医院药品收入保持不低于托管前是前提条件,是不成文的规则,而医院实际分得药品利润高于托管前是普通现象。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颁发《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因此托管方的二次议价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

曹宝华:

应建立园区企业

退出机制

近年来,各地产业园区蓬勃兴建,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进入园区的企业只进不出,部分企业占有优势资源不作为,而新生企业却无园可进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曹宝华两会期间建议:应建立园区企业退出机制,不能进了园区就进了保险柜,永久占用宝贵资源。

曹宝华建议:应建立园区企业退出机制,制定明确的企业退出标准,对合同到期重新审查没有通过,没经园区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的企业,要劝其退出园区,对经营不善,没有发展后劲的企业要强制退出。

对于园区用地,曹宝华认为:因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长的,要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比征收土地闲置费,征费后没有改进、依然闲置的土地,要依照土地法无偿收回。

“退出企业的补偿制度也应建立和完善。”曹宝华说,企业在入驻园区时,为园区贡献了部分建筑及基础设施等不动财产,被强制迁出时,当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禁止改变园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采用成本减折旧的计算标准,对土地的回购和建筑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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